严重利好!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新政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22:08:31 分类:货源资讯 浏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4号
为放慢开展外贸新业态,推进贸易高质量开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通告如下:
一、对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1年外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要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过程增值税、生产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生产税参照外销货物出现退货无关税收规则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不凡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核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合乎条规则的商品,已操持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则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实》,放开操持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过程增值税、生产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三、***条中规则的“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外形应与原出口时的外形基本分歧,不得参与任何硬件或部件,不能通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装置、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经常使用过,但关于只要通过试用能力发现质量不良或可证实被客户试用前进货的状况除外。
四、对合乎一、二、三条规则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要素说明等证实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要素此退运进境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实在性承当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申明”作为退运要素说明资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载(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载或拒收记载)、返货协定等作为退运要素说明资料。海关据此操持退运免税等手续。
五、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国度无关法律法规等规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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