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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疾的一些报道最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23 11:52:54 分类:资讯 浏览:


最近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最新的重疾险的疾病定义规范(征求意见稿)》。纵观全局,对疾病定义的修改还是蛮大的。不仅大病保险项目有所增加,而且该定义也是第一个针对各种轻微调整疾病的新官方定义。但是赔付比例严重卡死,甲状腺癌去哪了也是热议关于重疾的一些报道最新的话题,已经去了一年。终于有了答案。所以,今天,我们来看看正式......

最近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最新的重疾险的疾病定义规范(征求意见稿)》。

纵观全局,对疾病定义的修改还是蛮大的。

不仅大病保险项目有所增加,而且该定义也是第一个针对各种轻微调整疾病的新官方定义。但是赔付比例严重卡死,甲状腺癌去哪了也是热议的话题,已经去了一年。终于有了答案。所以,今天,我们来看看正式写完之后的内容是什么。毕竟今天很重要。如果只是想看结论,就翻到底部看购买建议。

疾病的定义已经改变

根据这次发布的内容,重疾的新定义有两大变化:

1.重关于重疾的一些报道最新症的变化

(1)增加3种统一标准的重疾

新规出台后,除了之前的25种重疾保险,还有三种。

它们是严重的慢性呼吸衰竭、严重的克罗恩病和严重的溃疡性结肠炎。

但这并不新鲜,因为从前两年开始,这三种新增的重疾已经出现在很多重疾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基本上在重疾防护病只有60多种的时代,这三种病就已经包括在内了。

如果距离太远,就不要客气。以三峡人寿近期的钢铁战士1号为例:

(2)修改了重大高发病率和重大疾病的定义

除了【轻度甲状腺癌】排除在恶性肿瘤的范畴之外。

还放宽了一些需要心脏手术的疾病的理赔条件,由“开胸”改为“心内直视”,更符合目前的主流治疗方式。

但是对于脑部疾病,总体趋势是收紧,增加了一些符合理赔要求的指标。

这次修订中对疾病的定义变得更加严格和宽松,整体上并不是全面优化,只能算是与时俱进。

(3)对于发生概率极低的重疾,需要注明概率低

今后,如果某些发病率极低的疾病被纳入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的疾病,则有必要在条款中增加发病率概率提示。比如:“人类疯牛病(发病率极低),埃博拉(发病率极低)”。

以后发病率会写在病的后面,买的时候可以更清晰的判断,而不是一味的追求太多无用的量。

2.轻微疾病的变化

(1)增加三个轻度疾病的定义

疾病定义的早期版本是2007年发表的,太遥远了。当时还没有官方对轻症的定义。

后来轻中度疾病都是市场竞争压力下的产品。还好他们不算太差,所以被录取了。

但这个新定义中增加了3个官方对轻症的定义,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轻度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中风后遗症。

这些终于得到了当局的保证,终于可以让人有脚踏实地的感觉了。

但我对此的看法是:喜忧参半。

好是因为:有了这个标准,至少在2019年之前的产品中不会出现类似去除轻度急性心肌梗死后遗症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的情况。

不好的原因是:之前没有定义标准的时候,一些公司对这些小病的理赔标准非常宽松;但现在有了这个标准,自然要按规矩来,不可能放松。

(2)标准三轻症最高赔付比例为20%

对于上述三种轻症,新定义规定赔付比例不得超过保额的20%。

举个例子,就算:我买了50万保额,这三种轻症最高赔偿10万。

相比现在的重疾险,可以有40%的轻度赔付比例,尤其是前两天评估的无忧生活2020。首付比例可以是45%.

我问了很多业内人士关于这20%的限制,他们在圈里看起来都很无奈,都说听不懂.

(2)原位癌排斥反应轻微

是的,根据新的疾病定义,原位癌已经完全消失了.

以前的产品排除原位癌的地方只在重症:

但是在洛杉矶

这是官方定义,是硬性要求,不允许任何保险公司私下更改.

事实上,这种变化不利于我们的早期发现和早期治疗.如果是在老版本重疾的保护下,我还敢大胆体检;但是新版下,我至少会胆怯.

但是【原位癌】是告别吗?

我估计更有可能的是,一些保险公司会以附加条款的形式,使这种保证责任成为可有可无。

这个变化最大的焦点是——甲状腺癌

上面说的都是大方向的变化,总体评价是:与时俱进,结果喜忧参半。

但是关于甲状腺癌的变化,至少我觉得真的对消费者不好.

根据以往的理赔数据,癌症在所有严重疾病中发病率最高,占发病率的75%以上。

继续关注甲状腺癌。根据2019年各大保险公司理赔年报显示,整个阶段甲状腺癌的整体发病率约占癌症发病率的40%,其中轻度甲状腺癌几乎占所有甲状腺癌的90%。

你知道现在保险公司为什么对甲状腺结节的人这么敏感吗?因为a

状腺癌的赔付率实在是太太太太太太高了!全都赔怕了……轻度甲状腺癌的治疗费,平均在2万元左右,比起其他的轻症花费还少,危害性也更轻,最关键的是治愈率还非常高,5年生存率高达80%、10年生存率能超过95%。所以无论从影响生活的严重程度和从经济损失角度考虑,轻度甲状腺癌怎么看都不配算作是重疾,所以也一度被业内人士称为【喜癌】或者【富贵癌】。不过,以后也没有什么【喜爱】、【富贵癌】这一讲了……因为这次新规将轻度甲状腺癌从重疾中剔除了,算作了轻症:

单独算轻症还不算彻底完事,因为我还发现甲状腺癌的描述出现了【I期】和【更轻分期】,这就让我不得不去多看一眼新版关于轻症的描述……看完之后,果不其然:

特指不说,还只有【I期】……【更轻分期】哪去了?【更轻分期】应该是算作【原位癌】了……

上面也提了,【原位癌】连轻症都不算了……而且新版轻症的赔付比例最高就20%……不得不承认,这么搞是很符合【经济补偿原则】,没有任何原则性错误……但对于消费者来讲,新旧两版的落差真的挺大,就连我这经常研究条款的都有点接受不了……唯一能安慰自己的,大概就是,既然算轻症了,再看这发病概率,用来豁免保费是足够了,“净赚”肯定没戏了……

新版重疾会更便宜吗?价格,是永恒的话题。我个人认为:可能会有部分降价,但影响因素太多,无法定论……

最直观的一项是:甲状腺癌的改动,是确实能让保险公司省下不少赔款的。但考虑到部分疾病的定义放宽,理赔也会跟着宽松,所以两者带来的影响可能会相互抵消。1.对于大公司来讲,他们不敢轻举妄动毕竟经营成本在那摆着,老客户的情绪他们也不能不顾。所以新规上线以后降价大概率是不会了,反而会利用新规的一系列特点,做一波宣传来吸引购买,这也是老套路了,比如:以限时【尊享版】为由减少一年的缴费期这种方法吸引新客户,或者采取给老客户低价加保等。2.对于中小公司来讲,已经接近地板价的产品变动会小从目前的价格绞杀战来看,实在再难降价了,已经地板价了,再降就要降到地下室了……估计未来保到70岁的定期,极有可能所有公司都会要求必须绑定身故责任、不同地域差别保额等等。

  新旧交替之际,现在该不该买?

关于这点,我得提醒以下几类朋友多注意:1.关心常见轻症的朋友如果关心的正好是现在比较常见的这些轻症问题,比如说轻微脑中风、轻度心梗等等,那么我建议应该趁早购买。因为现在买,还是可以买到轻症赔付比例在40%—50%的产品。等以后新规上线了,这些轻症的理赔要求不仅整体变得比以前严格,轻症赔付比例也会被限制不得超过20%。可千万不要因为那些轻症带个【轻】字就轻视它们。因为实际生活中他们对生活是有影响的,比如:做完支架之后,很多体力劳动或者在高压环境进行的工作,一律干不了,这必然会影响收入。如果这种情况下能多赔20%—30%,那按50万保额来算。

新规之前,可以赔付20到25万

  新规之后就只有10万……

两者差距对于病人的康复生活来讲绝对是天差地别。

2.比较关注癌症的朋友新规上线后,原位癌会被移出保障范围。这意味着原位癌不在国家规定的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如果要承诺赔付这一项只能通过附加险做到,这无形中会增加一笔额外的费用。原位癌本身并不可怕,但是它的存在必然是个隐患,因为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就悄悄的开始恶化。真要恶化起来,下一步就是往恶性发展,但人自身未必感觉得到,同时它非常高发。尤其是女性,在宫颈,卵巢方面的原位癌发病率极高。如果还想针对这一情况拿到一个高额保障,现在赶紧买,先把保障稳稳的攥到手里才最重要的。3.家里已经有人存在甲状腺结节情况的朋友如果已经做了甲状腺结节的分级分类却还没有买保险,或者自己有甲状腺问题,但是家人没有买保险,我都建议趁现在赶紧买。因为甲状腺癌这种疾病的成因,大多数是和我们日常的饮食习惯,家人受到波及的概率也很大,毕竟一家人多多少少都有共性习惯。也就是说,现在全家有一个人有甲状腺,就算其他人没有,也应该注意。新规上线前,如果我们买了一个重大疾病多次赔付的产品。甲状腺依然会按重疾赔付,而且赔付完了之后,以后再得别的病还能够继续赔付。

但新规之后,甲状腺的问题不但被移出重疾范畴,连轻症也不是全部分级情况都给保的。同时考虑到新规后的轻症比例被限制不得超过20%,最直观的就是获赔变得非常少。

我相信一定有人会问,两版对疾病定义有差异呀,现在买了老版的产品,万一赶上某些疾病定义严格怎么办?针对这点,2019年发布最新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第23条已经明确解决了老版条款跟不上医疗手段的情况:

  至于新版从严的定义会不会让老版的也跟着变严?

答案是:不会的。

这是新规文件最后的说明,明确表达了老版条款不会被新版定义影响到。

那么,结合上面那个2019年最新的《管理办法》以及新版定义的这条说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理赔这事,怎么对消费者有利,就怎么赔!

虽然这次重疾被重新定义后,具体执行时间尚不清楚,但据称最早6月、最晚8月。

但不论时间早晚,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次必然会迎来重疾市场的大洗牌,大家现在有条件入手或者加保的话,别放过这次机会。

好了,今天聊的确实太多了,主要还是事太重要也太紧迫了。如果各位还有更多其他的问题,欢迎您添加微信:,私信回复:重疾新规,他会为您答疑解惑。

  END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小司淘保。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季丽亚)

什么是陷阱合同 仓至仓条款

一旦索赔得到解决,合同将被单方面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所列的某种疾病,并符合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理赔难让很多被保险人深有感触:卖保险的时候都说很好,但是理赔的时候却异常困难?

“我想得到‘雪中送炭’,结果是‘更糟’。”"密集的从句简直看不懂,条条都是弯的!"买保险理赔的经历,尤其是一些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让被保险的患者及其家属束手无策,很多人因为保险理赔受阻而被保险公司打官司。

(一)理赔难!

案例1

在保险公司指定单位体检

提出索赔后,合同被终止

陆和江是夫妻。2016年6月28日,在投保前,陆夫妇到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指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姜略胖,其他项目无异常。

2016年6月30日,蒋作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为被保险人陆某投保了平安福终身寿险,新增长期保险平安福重疾15、长期意外13、免赔额C增强版、免赔额B增强版、平安新生终身寿险、附加长期保险免赔额重疾、附加一年短期保险附加意外13、意外医疗A、健康人寿A、住院天数07。2016年7月8日,作为死亡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陆某在同一家公司为姜投保了同一份保险。合同期内,姜被诊断为前上纵隔卵黄囊瘤,因病死亡。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在理赔时以姜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陆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被保险人陆某按照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的要求为姜某投保。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核保通过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陆某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费,姜在保险期间死亡。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姜某在投保时故意或重大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陆某、姜某伪造健康检查报告。因此,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应根据所涉及的保险合同向陆某支付保险费,并在蒋去世后免除其保险责任。

案例2

生病后,他成了医疗保险

索赔被驳回,败诉

2008年1月22日,中国人寿Xi平安分公司高陵分公司业务员罗某向邓某介绍了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的险种:康宁人寿和中国人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邓说,他告诉售货员罗,他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出院后不久病情就有所好转。他问能不能参加保险,罗说可以投保。2008年1月23日,双方签订了康宁人寿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标准保费为人民币1050元。同时签订中国人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限1年,标准保费190元。合同签订后,邓于2008年1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分公司缴纳了两份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240元。

2011年1月22日,邓向人寿保险安分公司高陵分公司缴纳第四季度保险费被拒绝。同年2月10日,人寿保险安安分公司高陵分公司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邓不予批准。

2012年6月20日,邓因慢性咽炎、肾炎、肾功能不全住院45天,医药费79900元。邓某多次向Xi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索赔,Xi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据人寿保险安分公司介绍,双方签订合同时,邓已经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准备进行肾移植。邓在签订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单时故意隐瞒病情,使人寿保险安分公司误以为邓没有大病,与他签订了保险合同。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邓的陈述,即他已告知人寿保险安支公司业务员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业务员表示可以投保。根据人身保险单的客户保险声明第五条,业务员的解释与保险条款相悖的,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2008年1月23日,双方签署《保险合同》。2011年2月10日,Xi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高陵分公司向被保险人邓某发出取消《保险合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释权,在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后30日内不行使的,自行消失。合同成立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Xi分公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撤销《保险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赔偿问题,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之日后180天内首次患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本案被保险人邓某承认在办理《保险合同》之前患有该疾病,并在签署《保险合同》时没有说实话,并要求人寿保险Xi安分公司赔偿保险费,不符合上述保险合同及法律规定。现关于Xi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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