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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方案,大学生不应该创业辩论 |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3-10 23:48:34 分类:创业开店 浏览:


    时间:2019年6月11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案例:大学生阿伟(化名)承包给老陈(化名)一家校园咖啡店创业。创业几个月后......
  

  时间:2019年6月11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案由:合同纠纷   

  

  案例:大学生阿伟(化名)承包给老陈(化名)一家校园咖啡店创业。创业几个月后,阿伟开始拖延支付合同款,关店。陈向阿伟发出要求其支付合同款的法律意见书后,起诉阿伟。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厦门某高校学生阿伟与老陈签订《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合同。双方约定:老陈将学校食堂的咖啡厅承包给阿伟30个月,承包费每月20500元。如果阿伟不支付定金或合同款逾期超过30天,老陈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同时,他们还约定,如果双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10万元。合同签订后,阿伟支付了4.1万元合同款和2.05万元两个月的定金。   

  

  随后,阿伟开始了创业生涯。但好景不长,咖啡店出现了经营危机。2018年7月,阿伟关闭店铺,停止支付合同款。老陈给阿伟发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但阿伟收到信后,仍未支付合同款。   

  

  老隋晨将阿伟起诉至集美法院,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于2018年7月1日解除,阿伟支付老陈截至2018年6月期间的合同款20735元(扣除阿伟已支付的合同款10000元),赔偿老陈2018年7月履行合同的预期利益2049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被告就拖欠合同款、违约金、合同期间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总结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和被告围绕争议焦点各抒己见。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和违约赔偿金。   

  

  “阿伟从2018年5月开始拖延支付合同款,后以关店的方式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老陈认为,阿伟违约导致其合同项下预期利益的损失。   

  

  “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每月承包费20500元',可以算出这个地方每天的承包费是68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承包费10000元,阿伟拖欠6月份的承包费金额是20735元,当年7月份我能拿到的利润损失是20490元。”老陈陈述了合同款和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关于本案的违约金,老陈认为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万元,因阿伟逾期支付合同款,有权没收合同约定的定金20500元。   

  

  此外,关于合同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老陈认为:“阿伟应当将债务部分的会员卡费11704元转给我;至于债权的支付,阿伟应要求案外人主张支付3341元。”   

  

  被告:违约金过高,请求减轻违约责任。   

  

  "我对老陈索赔合同款没有异议."阿伟说。但关于违约金,阿伟提出10万元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减轻违约责任。   

  

  “另外,我接手老陈的店的时候,老陈把会员卡债务五折转让给了我。现在只需要打五折就可以把5852元退给老陈,而不是全部11704元。同时我还有3341元要扣。”阿伟坚持合同期间的债权债务由老陈承担。   

  

  法院:准许阿伟要求调整违约金。   

  

  法院认为,合同因阿伟拖延支付合同款而无法履行,老陈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阿伟应对brea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和违约损失,阿伟支付给老陈的20500元虽然表述为“保证金”,但实质上具有违约保证金的性质。阿伟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允许。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损失以26637元为限。由于老陈已经没收了阿伟支付的20500元定金,老只要求赔偿可得利益的超额损失6137元和逾期租金的利息损失。   

  

  关于合同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债务部分和会员卡债务应遵循公平原则,5852元按五折返还。部分债权,老陈一次确认剩余货款3341元。法院认为,老陈既然要求阿伟履行前述外债承诺,就应当承担合同期间的债权,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和争议解决的便利原则。由此计算,债权债务普遍接受后的结算金额为2511元。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咖啡厅承包经营协议书》于2018年7月1日解除,阿伟应支付并赔偿老陈合同款及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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