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与硫化氢 氯化钡和二氧化硫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8-16 11:32:17 分类:信息 浏览:
原标题:二氧化硫免罚标准进一步收紧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修订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司司长何中伟表示,新修订的《方案》将更加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处罚和改善的奖励。对空气质量恶化城市的处罚资金将增加,对空气质量改善较大城市的奖励资金将增加。
据了解,自2017年10月实施《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山西累计罚款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控气的积极性,促进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2018年,山西省1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下降,特别是二氧化硫平均浓度明显下降,各城市下降23.9%~56%。
但是,山西省大气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充分发挥奖惩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传递压力,《方案》再次进行了修订,重点扩大了考核对象,提高了综合指标扣除标准,突出了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的奖惩,细化了激励资金的使用方向。
在扩大评估对象方面,修订后的《方案》增加了各区市参照本方案评估所辖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的要求。其中,省级直接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的考核结果由各区市汇总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通知省财政厅进行结算。
在提高综合指标的处罚标准方面,修订版《方案》延续了原有的分步处罚法,越是超过基准值,处罚标准越高。同时,为了促进空气质量的整体改善,提高了综合指标的扣除标准,缩小了扣除阶梯的差距。
在二氧化硫免罚的条件下,修订版《方案》进一步收紧了二氧化硫免罚标准,从原来的60 g/m3提高到30 g/m3。
在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的奖惩方面,新修订的《方案》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将原《方案》中高于省平均水平的扣款系数从0.8降至0.5,基础条件的影响适当减弱;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同比恶化1.2倍的处罚资金,进一步加大空气质量恶化的处罚力度;将原《方案》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空气质量改善奖励提高。
此外,在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上,新修订的《方案》将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原《方案》“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用于改善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款”。盈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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