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返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2-12 20:52:27 分类:微商学堂 浏览:
微信红包这两年非常流行,因为微信抢红包发生争执的不止这一件,那么,发出微信红包后究竟能否要求抢红包者返还呢?微信红包带有支付、转账的功能,发红包不是一种可以单纯定义的法律行为,而发出微信红包后是否能够要求抢红包者返还,关键就要看发红包的法律性质。
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返还
微信红包有支付、转账的功能,实践中,常有人通过微信红包进行钱款支付,如果发红包是用于向特定人进行支付、转账,在这个过程中,若发生支付错误的情况,可以要求收到红包者予以返还。例如,甲借给乙50元,乙欲通过微信红包向甲还款50元,但因为乙操作失误,将50元红包错发给了丙,此时乙可以要求丙返还。
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收到者返还,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红包转账是一种指向特定人的法律行为,错收红包者属于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赠与合意的发红包,有权要求返还
在排除点对点发红包用于特定支付、转账的情况下,发出微信红包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否成立首先要取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是否有赠与合意。例如,有网友建立捐赠微信群,建群时向加入的人表明,该群建立的特定目的在于向某一特定人捐赠善款,微信群中好友通过发红包捐出自己的善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群中好友抢其他人发出的善款红包,发红包者有权要求返还,其法律依据在于发红包者与该抢红包者之间无赠与合意,抢到红包属于不当得利。
在民法上,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双方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通过口头承诺完成,但赠与合同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同样,如果赠与人无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错误接受的,赠与合同依然不能成立。 在上文所举案例中,微信好友通过发红包向某一特定人捐赠爱心,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好友与该特定人之间形成了赠与合意,除此特定人之外,并未与其他加入群中的好友形成赠与合意,如果有好友抢红包,在无赠与合意的情况下,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排除红包不当得利,撤销赠与有条件
在排除抢红包者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微信发红包应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我们通常加入的微信群,大家彼此熟识,为活跃气氛,增加群的黏合度,常发发红包,在这种情况下,发红包者理应知道,他是在面向群中所有好友发出赠与,群中好友均有机会抢红包,即均有机会与其达成赠与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红包即撤销赠与,而我国民法规定,撤销赠与是有条件的。
法律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财产权转移之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而错误赠与。任意撤销权须在财产权转移之前行使。同时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即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利益时,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据此,陕西太山庙镇干部李某在微信群中发20元红包,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其应当知道群中好友包括谢某均有机会抢到红包,接受赠与,在谢某抢到18.42元红包后,赠与合同成立,此时如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李某便无权要求谢某返还。
- 微信:微信二维码
- 电话:
- 微商学堂排行
-
- 03-051为何鄙视链底端的微商反而越来越多了?
- 03-052微商必看,8年社群与粉丝运营精髓全在这里了!
- 03-053微商有风险,兼职需谨慎
- 03-054内向者的社交:脸上笑嘻嘻,心里哭唧唧
- 03-055微商如何引流加人,1种加粉找客源方法技巧
- 03-056微商怎么做推广?如何做好微信朋友圈的工作?
- 03-057怕失败就别做微商,因为你输不起更赢不了!
- 03-058微商“入侵”老年人朋友圈,不想“入坑”这几招一定要牢记
- 03-059微信群引流七步法,轻松实现日吸1000+精准粉
- 03-0510笑贫?笑娼?笑微商?
- 随机tag
-